[新聞] 結婚紀念日姦殺6歲女童判無期:因非必 | 台北市國民中學學區資訊網
2.完整新聞標題:結婚紀念日姦殺南港6歲女童 惡狼判無期:因未必故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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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吳榮樹被借提到庭聽宣判,一看到記者立即低頭躲鏡頭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駭人聽聞的南港6歲女童遭強姦殺害案,高等法院二審宣判,兇嫌蔡榮樹依舊維持一審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法院的理由是,蔡榮樹行兇後又曾再犯,性侵智障幼女;且經常重複反社會行為,已無法參與群體生活,危害民眾生命及身體安全,有與社會隔絕的必要。但為何不是死刑?主要理由則是「未必故意」,並非打從一開就計畫要殺死女童。
根據判決,27年前5月7日,正是蔡榮樹結婚1周年紀念日,卻在中午跑到南港成德國小,假裝教師,要6歲女童幫他到活動中心搬東西。最後在樓梯間,用膠帶貼住女童眼、鼻、口並纏繞至後頸達7圈,又高舉女童雙手至頭部後側,再用膠帶纏繞,拉起女童穿著的制服裙子,脫下內褲,正面性侵得逞。而就在蔡榕樹逞獸慾過程中,女童窒息死亡,遺體被發現時,甚至已出現屍斑。
法院認為,雖然女童口、鼻、眼睛都被膠帶貼住,但經鑑定,其實鼻子僅貼到中斷,留下鼻頭讓女童可呼吸,因此蔡榮樹原本並沒有「殺人之故意」,但在被性侵過程中,女童多次發出悶鳴聲,為免被人發現,蔡榮樹才用手摀住女童的口鼻,雖可預見女童可能因此窒息,還是不放手,成為導致女童窒息的主因。
不過,蔡榮樹在犯案後,又對另一名未成年女童犯下強盜罪,2011年又再度性侵一名智障女童,當時蔡榕樹自己也已經有2名子女,法官認為,蔡榮樹對衝動、控制的能力差,且經常重複反社會行為,已經威脅到社會大眾生命及身體安全,根本無法參與群體生活,有與社會隔絕的必要。
加上蔡榮樹犯案時,適用的《刑法》第223條的唯一死刑,已在1999年刪除,改適用《刑法》第226條之1「強制性交殺人罪」最重本刑死刑論處。二審最後裁定維持一審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,全案依舊可上訴。
→ cena0605: 新北..1F 06/01 21:09
→ gino0717: 有悔意2F 06/01 21:09
噓 hydeliu: 媽的一堆恐龍幹你娘的3F 06/01 21:10
→ steven211: 台灣真的很棒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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